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國稅發[2010]64號 頒布時間:2010/4/19 12:12:53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國稅發[2010]64號
頒布時間:2010-4-19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大連):
現將《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行為,使審批工作更加公開透明,切實提高審批質量,不斷提升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政策,并符合稅收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時限、要求等規定。
第三條 凡需報各級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審批管理范圍
第四條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其具體分類為:
(一)貨幣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
(二)非貨幣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
(三)債權性投資,包括金融企業貸款、委托貸款、銀行卡透支款、助學貸款等;
(四)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五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按照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第六條 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為: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均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三章 資產損失的申報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按規定獲取外部相關證據和證明文件,并按規定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確認程序和財務會計手續后,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的申請時限如下:
(一)企業資產損失申請時限為年度終了后45日內報送。企業對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在上述時限內向稅務機關集中一次申請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宜。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的,需要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
第十條 企業應向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報送正式的申請文件,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報請損失的資產明細表,包括品名、類型、驗收或購進日期、數量、金額(原值和凈值)、損失處理的理由和稅前扣除的時間等;
(二)企業內部的設備和物資管理、質量和技術鑒定、資產和財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損失資產簽署的處理意見;
(三)企業遵照國家和當地行政管理部門規定關停、淘汰和報廢設備、物品,應提供有關部門的處理文件或相關的其他資料;
(四)有資產處置權的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納稅人應根據資產損失的不同類別,按照《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等;
(六)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由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按照資產損失金額的大小,依據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納稅人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章 資產損失的審批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一)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同一類單項資產損失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金融企業申請的同一類單項債權性投資損失指同一貸款人,下同),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同一類單項資產損失金額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由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審批機關。
第十三條 總分機構及匯總企業資產損失的審核審批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符合《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總分機構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其審批權限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二)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在我省的分支機構涉及的資產損失審批權限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執行。須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的資產損失,應當由上述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提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
第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實施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應分為受理、書面審查、實地核查確認、領導簽批4個環節,各環節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劃分如下:
(一)受理人員負責審核申請資料時限是否符合規定、申請內容填寫是否詳細完整、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二)審查人員負責審核材料中的數字邏輯關系、政策依據的正確性、準確性以及審批意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實地核查確認人員負責審核書面材料情況與實際情況是否真實、準確;
(四)簽批領導負責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審批意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級職權范圍(包括上級國稅機關審批權限的項目但依照規定可以由本機關受理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正式受理申請人的申請。
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后,受理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申請材料一并轉交相關業務科(處)或上報有權審批的國稅機關(省局或市局)。
(二)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時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不予受理。如果申請事項超過申報時限或按規定不需審批的項目,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對屬于省局、市局審批權限的項目,在接到申請人報送或下級國稅機關轉送的申請資料后,省、市局相關業務科(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納稅人申請資料審查;省、市局相關業務科(處)可根據情況派員實地核查并形成調查報告,也可以委托下級國稅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核查。接受委托的下級國稅機關應于接到核查任務10日內向上級機關以正式文件提交核查報告。
第十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資產損失資料完整、情況明晰、證據充分的,有權審批機關應履行初審、復審、集體審議、審批決定等程序。具體審核內容包括:
(一)初審人員要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與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符合性審查并對實地核查報告進行確認,審查核實其申請事項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
(二)復審人員要對初審人員引用的稅收法規是否適當、初審意見是否準確進行復審,并提出明確的復審意見,提交集體審議;
(三)部門集體審議由分管局領導、部門領導、初、復審及有關人員參加,對企業資產損失項目審核事項形成審批意見;
(四)分管局領導確認按規定需提交本級行政審批委員會審議的,按規定履行委員會審議程序。根據部門集體審議或委員會審議的審批決定簽署意見,正式履行公文程序,做出最終審批決定。
第十八條 審批決定應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
以公文形式制發審批決定的,收到審批文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審批決定及時送達申請人。
以審批決定書或申請審批表等文書制發審批決定的,可直接送達申請人,也可以委托縣(區)主管稅務機關送達。
第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負責對本級權限的審批事項進行匯總統計,按要求在匯算清繳工作總結上報時一同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資料實行分類或分戶歸檔,具體依照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損失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的符合性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納稅人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并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本年度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明細表同時附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資產損失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上一級稅務機關應對下一級稅務機關每一納稅年度審批的資產損失事項進行抽查監督,對未按規定審批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 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的事后監督檢查。對由于企業提供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應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報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操作辦法,并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按調整后的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