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為什么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為什么不將稅法命名為法人所得稅法?
頒布時間:2012/12/27 8:32:04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為什么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為什么不將稅法命名為法人所得稅法?
轉自: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原來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確定,外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以依法成立的企業確定,因此,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人所得稅制。原來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納稅人規定了三條件,但是由于缺少有限責任或自負盈虧的實質性條款,背離了法人作為基本綱稅單位的原則,增加了稅收執法的制度。實行公司或法人稅制是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是實現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必然選擇,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對經營組織或營利事業課稅的基本制度選擇。以法人作為所得稅的基本納稅單位,堅持法人所得稅制是發展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是,與投資者相對獨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營利事業并不總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義登記管理,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鑒于我國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的實際情況,考慮到我國目前企業經營組織新舊兩種商法體系并存還將延續相當長時間(舊商法體系是指按企業所有制性質進行分類登記,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新商法體系指按法律性質進行分類登記,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時,也為了照顧中國人的歷史習慣,新企業所得稅法名稱定為“企業所得稅法”。稅法名稱固然重要,但這只是形式,最主要的是正確界定適用稅法的納稅人和基本納稅單位,新稅法從實質原于形式原則出發,堅持以法人作為納稅人這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屬于自然人性質企業,投資者個人負無限責任,為了合理負擔,三方除對同一所得的重復納稅便于管理,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對于這類企業不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而是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可以涵蓋現行企業所得稅中所有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互銜接配合,實現企業所得稅對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履蓋和調節,規范國家與企業、居民的分配關系,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堵塞稅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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