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必須掌握的十五個文件
頒布時間:2012/12/27 10:57:22
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必須掌握的十五個文件
收入類文件:
文件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文件要點: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ㄎ澹┯糜趯ν饩栀;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云中飛點評: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實施的是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稅制要求,資產在不同的法人之間流轉,需要交稅。
其含義有三:
一是資產在不同法人之間流轉,主要方式是銷售,即獲得了現金性質的對價。
二是資產在不同法人之間的流轉,沒有獲得現金對價,則視同銷售。
三是資產在法人內部的流轉及形態變化,由于資產的所有權沒有在法人間發生變化,不符合法人稅制的定義,不需要視同銷售,即不需要交稅。
國稅函[2008]828號是最能體現法人所得稅制度精神的,因此,云中飛把它選為排名第一的文件。但是,有的同志根本不理解法人所得稅制度,就胡亂做稅收籌劃。我們先來看一個所謂的“低納高抵” 稅收籌劃,以下是該籌劃的原文: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為25%,而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高為60%。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業所得稅去抵減60%土地增值稅的“低納高抵”的政策空間。
例如某一企業,三年前用1億元拿到一塊地皮,但現在地價大漲,再投入1億元開發項目,其項目收入可達8億元。土地增值率達300%,要按最高稅率60%交納土地增值稅。這可不是個小數。
針對這種情況,可“通過評估增值交納企業所得稅”的方式,來減輕高額土地增值稅。比如將1億元地皮評估到3億元,再投入一個億開發,銷售仍為8億元,其增值率為100%,執行40%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稅負就會大幅度降低,但同時企業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業所得稅。因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都屬于地方稅種,各地執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納高抵”空間。所以要仔細計算,多做幾個比較稅負大小的方案,選優執行。
云中飛剛看到這個籌劃時就覺得是匪夷所思,你的土地即使被你從1個億評估到3個億,也還是在你的手上啊,按照法人所得稅制度精神,需要交稅嗎?另外,土地增值稅就不多說了,那是云中飛的強項,說多了你可能認為云中飛顯擺,云中飛就說一句: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你用評估價入賬,在現實中你將會撞到滿臉都是血。
文件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文件要點: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云中飛點評:
會計準則的規定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在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方面,會計準則有5個條件,而稅法只有4個條件,稅法不考慮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稅法不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收入的確認具有強制性。
例如,A企業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發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商品成本80萬元。并于12月12日辦妥托收手續。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訴訟問題,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企業無法收到該項貨款。
(1)2011年企業因無法收到貨款,不確認收入。
借:發出商品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借:應收賬款——應收增值稅 17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2)2011年所得稅處理
會計上未確認收入,但按稅法規定應確認收入100萬元,同時應確認成本80萬元,故應調增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填表方法: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類)”調增收入額100萬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類)”調減成本80萬元。
以后收到錢時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收賬款17
借:主營業務成本80
貸:發出商品80
會計上正常作銷售處理,所得稅直接調減20就行了,當然執行新準則的要作遞延所得稅處理
最后收不到錢可扣除壞賬損失
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文件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這里,屬于權責發生制。
云中飛點評:
《企業所得稅條例》第19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這里相當于是 “收付實現制”。
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萬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
會計處理:2009年確認100萬租金收入。
企業所得稅處理:可以有兩種選擇:
1、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選擇權責發生制,企業可以在2009年納稅申報表時,確認100萬租金收入,這樣稅法同會計就沒有差異了。
2、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選擇收付實現制,確認300萬租金收入,這時稅法同會計就存在差異了,企業應在2009年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
那么,企業的租金到底是選擇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呢?這要看企業的實際情況,當企業處于免稅期或充滿了虧損時,收付實現制是不二選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只有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選擇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營業稅和房產稅則沒有選擇權,都是收付實現制。
二、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云中飛點評: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的確認是在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而債務重組收入確認是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另外,最重要的是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如果股權轉讓操作不當,可能會造成重復征稅,例如,香港A公司把100%控股廣州公司以5000萬的價格轉讓給香港B公司,廣州公司有3000萬的未分配利潤,這3000萬的未分配利潤香港A公司要交一次10%的稅,等到廣州公司將這3000萬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新股東香港B公司時,香港B公司還要交10%或5%的稅。這樣,就會重復征稅。因此,先分配再股權轉讓就成為一種基本操作方法。但是,如果實在不能先分配再股權轉讓,只能利用下面這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關于“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上述的文件告訴我們,撤資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股權轉讓不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撤資比股權轉讓好。
但如何把股權轉讓變為撤資呢?這里需要一個“債轉股“周轉一下。例如,甲企業原來投入1000萬占乙企業10%的股權,現以3000萬的價格轉讓給丙企業,乙企業10%的股權對應的未分配利潤為3000萬。具體操作:由丙企業將準備收購股權的資金3000萬出借給乙企業,乙企業將該筆資金作為甲企業的撤資所得付給甲企業,然后再將欠丙企業的債務,來一個債轉股?赡苡行┩静惶煜D股,啊啊,云中飛也是剛學會,告訴你,債轉股的大戲才剛剛開始呢!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文件四:
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文件要點:
第十四條 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ㄒ唬⿵陌徇w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條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一)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
(二)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
云中飛點評:
以前,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搬遷后重置固定資產,則可從搬遷收入中扣除資產重置價值,同時該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可在稅前扣除。例如,A企業2012年度被拆除廠房賬面剩余價值900萬元,取得搬遷補償收入1000萬元,五年內重置950萬元的固定資產,則就1000—950=50萬元的余額納稅,950萬元元購進的固定資產,成本或折舊允許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重置的資產就存在稅前重復扣除的問題。由此,40號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計稅成本計算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A企業搬遷補償收入1000萬元必須全額納稅。這1000萬元什么時候納稅呢?還好,40號公告的規定是一種遞延納稅,沒有讓企業在取得搬遷補償收入當年直接繳稅,而是遞延到了搬遷完成年度。什么叫搬遷完成年度呢?我可以故意拖著不完成搬遷行嗎?對不起,不可以.文件給出了完成搬遷明確的定義和時間表。寫到這里,你可能會問,房地產公司可以用這個文件嗎?呵呵,這個以后再說.
文件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文件要點: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文件要點:
對社;鹄硎聲、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疸y行存款利息收入,社;饛淖C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云中飛點評;
由于1號文是實施新法之初出臺的文件,行文上概念有點混亂,后來的文件就注意改過來了。作為不征稅收入;鸱旨t屬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資產無法稅前扣除,應調減資產計稅稅基,“基金避稅寶”無法避稅。
文件六:
《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36號公告
文件要點:
國債持有期間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允許作為免稅收入。
云中飛點評;
2011年第36號公告施行以后申報表填報要求
(一)企業在國債持有期間,會計上一般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利息收入,而稅法上在持有期間不確定收入,在年度申報時,企業可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的調減欄,將會計上確定的利息收入調減。
(二)企業在國債到期兌付或轉讓國債取得利息收入時,稅收上應按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由于在持有期間會計上已經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稅收規定進行了納稅調減,因此在年度申報時,應先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的調增欄,將會計上以前確認的利息收入進行調增,如符合免稅條件,再通過附表五第2行“1、國債利息收入”進行調減處理。
稅前扣除類文件:
文件七: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云中飛點評;
一般而言(不包括特殊情況),一項費用得以稅前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費用
2、是實際發生的支出:已現金支付或已形成企業的到期債務
3、取得合法憑證:征稅范圍內的應取得發票,但發票開具方若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到而暫不能開具發票,可暫允許憑合同扣除,但最終必須取得發票,否則要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六條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企業記賬: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按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貸:資本公積(用權益結算)
但是,這個分錄不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文件八: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文件要點: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云中飛點評:
這是總局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有效憑證取得的時間允許在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但是,某人解讀:總局多么仁慈,你在季度預交所得稅時,還用這么難嗎?多預提一點. 還不明白,別干會計啦。
對于企業在前三季度所得稅申報中零申報或只申報很少一部分稅款,大部分稅款在年終匯算清繳中申報繳納,對于企業這種不按照實際情況預繳所得稅的行為如何處理?(國稅函[2009]34號)其實早就有辦法了: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云中飛勸大家別干傻事. 第4季度多交點稅.OK?
文件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文件要點:
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稅總解讀:
九、企業實際會計處理與《稅法》稅前扣除規定存在差異的,如何協調?
根據《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但企業按照會計要求確認的支出,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如折舊年限的選擇)的,為減少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便于稅收征管,企業按照會計上確認的支出,在稅務處理時,將不再進行調整。
云中飛點評:
注意“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這句話,例如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模型計量,會計都沒有提折舊,稅法就不給你納稅調整。
文件十: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文件要點: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云中飛點評:
一些朋友認為,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只需取得“會計處理記錄”、“企業的情況說明”和“專項報告”三項證據就可以了。云中飛告訴你,這樣的想法很傻很天真。別忘了還有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顯然,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還應取得“確鑿證據證明”。另外,中稅協發[2011]109號第七條規定,注冊稅務師辦理“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評價被鑒證人有關應收及預付款項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審核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確認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存在,并為被鑒證人所有;
(三)逐筆審核應收及預付款項;
(四)區分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類型,取得合法、充分證據材料;
(五)確認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金額。
文件十一: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5號
文件要點:
三、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云中飛點評:
分國不分項,多不退,少要補
主表第22行
境外應納稅所得要彌補境內虧損,境外虧損不能用境內所得來彌補,這個你可能會覺得很討厭,例如:
(1)A公司2011年境外所得100萬,稅率20%,已經在該國繳納企業所得稅20萬元,中國境內所得虧損-80萬,
要補稅:1萬=(100-80)* (25% -20%)
如果不彌補境內所得虧損
則補稅:5萬=(100* (25% -20%)
(2)假如 A公司2012年境外所得0,中國境內所得150萬,這時要交稅150*25%,如果上年度沒有彌補境內虧損80萬,只需交稅(150-80) *25%。呵呵,現實就是如此殘酷啊。
八、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分國(地區)別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
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據以計算上述公式中“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率。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云中飛點評:
例如:某居民企業在A國從事經營活動,產生所得100萬元,繳納稅收40萬元,分回60萬元,F我國稅前所得為200萬元,國內稅率25%.來自A國所得稅收抵免限額計算:抵免限額=300×25%×100÷300=25(萬元)。由于該項所得在A國實際繳納稅收為40萬元,因此只可以抵免25萬元,該居民企業應在我國繳納所得稅額為50萬元(300×25%-25)。A國繳納40萬元抵免25萬元后,剩余可抵免稅收余額15萬元,可以向以后5個年度按規定結轉抵扣。
五、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六、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云中飛點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示例三:間接抵免負擔稅額的計算>,云中飛每次看都覺得頭暈,不知道你暈不暈呢?不知道哪位同志能設計出比較簡單明了的<示例三>呢?
文件十二: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稽查局稽便函[2011]31號
文件要點:
二、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對此類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云中飛點評:
納稅人的理解:只要有發票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觀點:
只有發票才能證明業務的發生;但業務是否真實還需要進一步核實.
1、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指企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非本企業雇員的支出。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銷售提成等支出,不屬于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給第三方中間人的,給交易雙方的就是回扣。財稅[2009]29號文規定,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會議費的合法有效憑證問題。
會議費: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十四、關于會議費的扣除問題
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3、差旅費,應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內容填寫完整、審批手續齊全的差旅費報銷單以及車(船、機)票、住宿發票、行李托運發票等。出差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屬不屬于差旅費呢?不要說這是一個小問題,如果你是財務人員你確實不知道如何處理。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費作為差旅費,就可以全額扣除;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費作為業務招待費,只能在0.5%以內扣除。
山東國稅2011年4月8日網上訪談的亮點:
[網友:愁]出差途中的餐費是作為差旅費還是業務招待費? 答復:差旅費包括與出差任務相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以及各種雜費(如機場費、保險費、訂票費、行李托運費、寄存費等)。
對于問題中所說“出差途中的餐費”,如要列入差旅費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證明,反之,計入業務招待費。
4、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際、應酬支出。
企業應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銷售費用、會議費,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
國稅函[2003]847號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已經廢止了,但是,他的立法精神很好:
給予已有用戶或使用者(包括個人消費者和單位法人)的,凡是作為商業折扣給予單位使用者的,應在帳面上反映;
給予法人單位的特定人員(如業務聯系人、單位領導等),應作為企業業務招待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為宣傳推廣目的隨機給予不確定客戶(包括實際用戶和潛在用戶)的,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5、辦公用品
地球人都知道,你買的是奶粉,開的是辦公用品發票。騙稅務局多了,稅務局已經不相信你的辦公用品發票買的是辦公用品。當你真買辦公用品的時候,你怎么向稅務機關證明你買的確實是辦公用品呢?下面這個文件可以利用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中紀委《關于堅決制止開具虛假發票公款報銷行為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3]230號)的規定,對“辦公用品”的購置,必須事前納入預算管理,預算批準后實施采購。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辦公用品,必須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購置(采購)后按規定辦理入庫驗收和領用手續。財務報銷必須規范報銷憑證,附正規發票,如果采購商品較多,貨物名稱、單價、數量等不能在發票中詳細反映,還應附供應商提供的明細清單。看清楚了嗎?三個條件:清單、入庫驗收手續、領用手續。OK?
文件十二:
《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
文件要點:
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及填表說明中隊所有的準備金項目進行了納稅調增,同金融保險類企業現行政策不協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規定金融保險類企業通其他企業一樣將所有的風險準備金在附表十進行納稅調增,然后將允許的風險準備金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調減金額”中進行納稅調減。
云中飛點評:
即金融保險業風險準備金的扣除采取了先在附表十統一調增,再對允許扣除部分在附表三納稅調減的申報技術。
稅收優惠類
文件十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
文件要點:
六、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云中飛點評:
這個文件很少人知道, 云中飛當年在四川稅校幫國家稅務總局教育中心編寫《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一書時,就知道這個文件的重要性。很可惜,云中飛和親密戰友一起編寫的這本《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還沒有出版就已經過時。不過,這樣也好,讓大家省了幾十元的買書錢。這個文件的重要性在于,他是唯一一個說如何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文件。
例:假設高新企業,適用15%稅率,2009年度發生兩項技術轉讓,A項目轉讓收入400萬元,技術轉讓成本150萬元,相關稅費20萬元,B項目轉讓收入800萬元,技術轉讓成本400萬元,相關稅費50萬元。
2009年度發生管理費用100萬元,銷售費用150萬元,財務費用120萬元,企業全年營業收入6000萬元。
第一步: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應分攤的管理費用
按照收入比重分攤期間費用,技術轉讓所得應分攤的期間費用比例為:(400+800)/6000=0.2
應分攤的管理費用:100×0.2=20萬元
應分攤的銷售費用:150×0.2=30萬元
應分攤的財務費用:120×0.2=24萬元
第二步:計算技術轉讓所得
技術轉讓所得=400-150-20+800-400-50-20-30-24=506萬元
第三步:計算可減免的技術轉讓所得
500+(506-500)/2=503萬元
如何填寫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10]157號:(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率選擇是對定期減免稅,即“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稅率的過渡規定,與所得的減免稅并無沖突。如果該高新企業選擇15%稅率,在減半計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時,不能適用15%稅率的減半征稅,但對于減免稅項目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并無影響。
申報時,在《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中第31行次申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00+(506-500)/2=503萬元;
同時通過附表五的數據會自動填入到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6行“減、免稅項目所得”申報調減503萬元,進而在主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來體現稅收優惠。
文件十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10]148號),
文件要點:
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云中飛點評:
應稅所得不能彌補減征、免征虧損.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閩地稅發[2010]78號)的規定非常棒;
有關項目填報口徑問題
(二)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虧損填報口徑。根據《通知》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企業減征、免征所得項目發生虧損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14行至32行相關行次,必須以負數表示相應的虧損額,不得空白填報或填報為零。
注意:填表用的是負數,負負得正。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填報在附表五,附表五的數據會自動填入到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14_17行第4列調減金額,進而在主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來體現稅收優惠。
例如:某企業2009年實現利潤10萬元。其中,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90萬元,包括技術轉讓所得-20萬元(其中收入30萬元,成本費用50萬元)。
企業2009年免稅項目所得為-20萬元,應稅項目所得為30萬元,則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
企業免稅項目所得-20萬元,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免稅項目所得按規定彌補,其虧損應分離出來,在附表五稅收優惠表中填入免稅所得為負數,負負得正, 則調整后的應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為10-(-20)=30(萬元)。
文件十五:
《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文件要點:九、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ǘ┖炗唲趧雍贤P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云中飛點評: 銷售(營業)收入明確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好。
例如,某企業2012年研究開發費用520萬,主營業務收入6000萬,出租辦公樓收入4000萬,收取一筆違約金3000萬
1、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則比例為:520/ 6000+4000=5.2%
2、包括營業外收入,則比例為:520/ 6000+4000+3000=4%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云中飛點評:
所得稅優惠期是從獲利年度起算的,與認定無關。企業有獲利,在次年5月31日前沒取得認定的,獲利年度當年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同時所得稅優惠期已經開始起算。
一句話總結: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在認定的該年度開始享受相應的所得稅優惠。
如(1)某軟件企業2012年開始獲利,但在2013年5月31日后才取得相關資質,則其只能在2013至2016年享受“一免三減半”定期減免優惠,2012年不能免稅。
(2)某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從2011年開始“獲利”,但是一直到2015年也無法通過認證,則該企業不能享受該項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舊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能搖身一變把它變成新辦的嗎?
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財稅[2006]1號嚴厲打擊以舊變新行為
財稅[2006]1號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二、新辦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人及其關聯方累計購置的非貨幣性資產超過注冊資金25%的,將不再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優惠。
云中飛點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1號文和18號都沒強調“新辦”,而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2個文件都強調“新辦”。這樣就產生兩個問題:
問題一、
未考慮到還有2011年1月1日前工商注冊,2011年以后按認定管理辦法獲得相關資質的情形 .因為企業成立和企業得到軟件企業資質不可能是同一時間完成的,而且兩者之間肯定是一個合理合法間隔時間。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但是2011年1月1日后獲得軟件企業資質,這完全不符合財稅[2012]27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60
一、對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問題二
對2011年前成立的并經過認定的軟件企業,無論其什么時候盈利都是不能適用27號文的,如果這類企業在2011年前獲利,它仍然適用財稅(2008)1號第一條(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即如果在2010年獲利,在2010年進入兩免三減半,是完全可以繼續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到期滿為止的。
27號文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并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但是,如果2011年前成立的軟件企業在2011年前還未獲利就慘了。軟件企業減免稅的兩個條件,一個盈利,一個獲得資質,盈利是減免稅期限計算的起點。對2011年前已成立的老軟件企業,如果在2011年前仍未盈利,就沒有辦法計算減免稅期限,就會出現既不能適用1號文,也不能適用27號文的尷尬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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