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改建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頒布時間:2013/9/20 17:44:51
租賃房屋的改建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中國稅務報
問: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三年。承租一年后,雙方因故解除合同。租賃之初,甲公司按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改建,發生一筆大額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按三年攤銷,目前合同已解除,還有兩年的支出未攤銷,應怎樣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甲公司對租賃房屋按用途改建,符合稅法對改建支出的要求,發生的大額改建支出,按三年即合同年限攤銷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對解除合同后未攤銷完的支出,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由此,甲公司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而尚未稅前扣除的改建支出,可在解除合同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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