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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3/10/17 17:10:21

  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3101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該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其中第四條對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公告下發后,一些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公告所規范的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僅限于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有不同理解,要求總局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執行口徑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經過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就此問題下發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是如何考慮的?
  《公告》主要內容是:15號公告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主要考慮如下:
  1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在實際經營中,電信企業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是否形成當期收入,具有不確定性,為了防止稅收政策漏洞,對這部分支出稅前扣除作了適當限制。對電信企業提供售后服務、增值服務以及其他日常服務等,屬于提供銷售勞務,不屬于提供中介服務,相應地,電信企業為此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所指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范疇。綜上,15號公告第四條所規范的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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