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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3/10/29 19:23:59

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3年10月2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稱《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而對于“密不可分”,文件沒有規定具體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為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確有必要對該問題予以具體明確。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公告》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是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而在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后所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則不應是該轉讓技術投入使用所必須的咨詢、服務和培訓。而升級型的更新維護,則應是新的技術開發項目,應在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另行備案,與原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并無必要關系。

  (二)具備條件

  《公告》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同收取價款。

  根據技術合同登記的有關規定,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只能是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即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務,而為產品售后、維護、升級等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不允許與技術轉讓合同混同,必須單獨簽訂技術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合同,已超出了技術轉讓必要的技術服務與指導事項,與技術開發并無緊密關系。如果將其列為稅收優惠范圍,則對鼓勵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國家稅收政策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三、執行時間

  《公告》規定,本公告從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后,由于對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對該問題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并已進行了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為避免產生新的矛盾,本著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公告》規定從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稅收處理的,可以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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