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政辦發[1995]24號 頒布時間:1995/4/21 11:06:57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1995-04-21
生效日期: 1995-04-21
發布部門: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遼政辦發[1995]24號
一、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扣除的標準。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核準后,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許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據實扣除;對扣除利息支出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超過《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金額之和(以下簡稱開發產品成本)5%的,據實扣除,超過開發產品成本5%的,按5%計算扣除。對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超過開發產品成本10%的,據實扣除,超過開發產品成本10%的,按10%計算扣除。
二、普通標準住宅的界定。納稅人建造出售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超過下列各項標準:
1.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800元以下(12層以上高層住宅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標準由省地稅部門會同省建設部門另行認定);磚混結構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600元以下。
省地稅局可根據物價變化,定期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標準進行調整公布。對納稅人在施工中因地質條件造成建筑安裝工程費發生較大支出的,經市級地稅局審批后,可適當抵減。
2、多層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
3、室內裝修采用一般裝飾材料,廚房、衛生間等只設置普通衛生設施。
以上3項僅作為稅務部門確定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凡在基建計劃中列明為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以及獨門獨院、別墅式住宅的,均不屬普通標準住宅。
三、存量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為了加強存量房地產轉讓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稅款流失,稅務部門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并從代征稅款總額中提取2%的代征手續費,用于支付代征單位增加的費用支出。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監督檢查。代征單位要嚴格按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代征稅款,認真履行代征義務,不得擅自減免稅款。
四、土地增值稅稅源分散,征收難度大,為了減少稅款流失,完善征管手段,稅務部門可按土地增值稅征收總額提取5%的征收管理費,專項用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等的業務支出。
五、《條例》規定從1994年1月1日開征土地增值稅,為了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土地、建設等部門應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房地產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以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各新聞單位要積極宣傳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意義、作用和有關法律法規,使廣大納稅人都能自覺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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