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否作為轉讓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
頒布時間:2013/12/11 18:56:25
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否作為轉讓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 2011年01月21日
問題內容:
供銷社轉讓一房地產,由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但在辦理稅收手續時,地稅部門說因主休不同,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能作為轉讓人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為此轉讓人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按法律規定,土地要先辦理出讓才能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方便起見,第40條又規定由受讓人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又不能作為轉讓人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使轉讓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超常負擔。那么,在同一次房地產轉讓行為中,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否作為轉讓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因此,受讓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能作為轉讓人的扣除項目。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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