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頒布時間:2014/3/13 12:02:12
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問: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一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撫恤金支出,可以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