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須知(附表)
頒布時間:2014/3/27 13:29:11
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的須知(附表)
來源:省地稅局
日期:2014-03-27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公告【2014】2號,以下簡稱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F將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填報《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
使用“辦稅通”或“網站”申報用戶,在4月5以前應通過“辦稅通”或網站填寫并上傳《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在辦稅大廳申報的企業,應登陸“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填寫完成后提交給稅收管理員,由稅收管理員錄入征管系統。
二、代扣代繳
在4月30日以前,稅務機關將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企業投資者,下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通知書》。企業應根據每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以及通知書中所確定的征收率,對企業的所有個人投資者按月計算稅款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個人投資者按月應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企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總額×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個人投資者分配比例(出資比例)
三、明細申報
1、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均必須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辦稅通”或“網站”申報用戶填寫《職工收入明細模板》時,選擇“非工資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項目”中選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明細項目”中選擇“股息紅利核定征收”。在填寫《遼寧省地方稅費綜合申報表》時,“稅(費)種”填寫“個人所得稅”,“應稅(費)項目”填寫“股息紅利核定征收”,稅目代碼為“0704”。
3、當企業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時,按照公告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必須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明細申報。
四、稅款結算
1、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股息、紅利時,由投資者本人填寫《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申請表》,并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稅款結算。企業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返回的《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表》按照公告的規定于次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辦理稅款結算時,在《職工收入明細模板》中選擇“非工資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項目”中選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明細項目”中選擇“股息紅利核定征收結算”。在填寫《遼寧省地方稅費綜合申報表》時,“稅(費)種”填寫“個人所得稅”,“應稅(費)項目”填寫“股息紅利核定征收結算”,稅目代碼為“0705”。
附: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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