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
公告〔2014〕2號 頒布時間:2014/3/24 12:49:29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
公告〔2014〕2號
日期:2014-03-24
為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對個人投資者應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圍
本公告征收范圍為我省境內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企業(yè)(不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就其享有企業(yè)稅后利潤分配的部分,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所規(guī)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符合核定征收條件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yè):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
(二)最近三年均未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或最近三年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平均金額占近三年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平均余額的比例小于50%的企業(yè)(不含50%)
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是指企業(yè)以現金、紅股或非貨幣性資產對投資者進行的分配。不包括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時產生的資本溢價和企業(yè)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以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guī)定,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紅利分配的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的借款。
二、核定征收標準
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按照以下征收率執(zhí)行,具體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
行業(yè) 行業(yè)平均利潤率(%) 個人所得稅征收率(%)
農、林、牧、漁業(yè) 3-10 0.23-0.75
制造業(yè) 5-15 0.38-1.13
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 4-15 0.30-1.13
交通運輸業(yè) 7-15 0.53-1.13
建筑業(yè) 8-20 0.60-1.50
飲食業(yè) 8-25 0.60-1.88
娛樂業(yè) 15-30 1.13-2.25
其他行業(yè) 10-30 0.75-2.25
三、核定征收管理
(一)企業(yè)應根據當期銷售額或營業(yè)額(含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售收入)和征收率計算本企業(yè)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代扣代繳個人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個人投資者按月應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總額×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個人投資者分配比例(出資比例)
(二)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股息、紅利時,對企業(yè)按照實際分配股息、紅利計算的應征個人所得稅,高于核定征收稅額的,由投資者個人補繳差額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計算征收稅額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計算征收。企業(yè)注銷時,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則結算。
(三)為了鼓勵、支持小微企業(yè)的發(fā)展,當企業(yè)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2萬元時,對其個人投資者暫不按照本公告所規(guī)定的征收方式征收股息紅利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四)除本公告規(guī)定的核定征收范圍或條件發(fā)生變更外,核定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確定。
四、核定征收及結算程序
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外,所有企業(yè)均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領取并填報《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鑒定表》,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后,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將出具《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通知書》,從2014年5月1日起,按照《股息紅利納稅事項通知書》確定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并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股息、紅利時,由投資者本人填寫《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申請表》,并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稅款結算。企業(yè)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返回的《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結算表》于次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