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4/3/19 14:11:09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解讀
發文日期: 2014-03-1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發布了《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解讀如下:
一、出口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
出口企業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出口企業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表(附件1);
(二)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公章),說明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具體原因;
(三)能夠證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特殊原因”真實發生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經批準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在進行正式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應在申報明細的備注欄錄入“YQSB”。
四、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是否可以申報免稅?
可以。對于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但符合除免稅申報期限以外其它免稅申報條件的,出口企業可在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次月進行免稅申報。
五、批準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批準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原則上為下一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對于批準延期期限即將到期但由于該特殊原因仍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可在批準延期期限截止之日前30日內再次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六、實行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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