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
稅總發〔2013〕41號 頒布時間:2013/4/19 7:53:2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
稅總發〔2013〕41號
2013-04-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滿足稅收管理業務和金稅三期工程應用系統建設要求,進一步規范基礎數據標準,根據已發布的政策和管理規定,充分考慮現有信息化系統中的業務應用習慣,并結合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實際,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見附件),該標準規范了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代碼,該代碼是稅務機關辦理業務,以及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的基礎,在辦理相應登記時確定。該標準按不同業務管理劃分為三類: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義務人登記)并需發放相應登記證件的納稅人;2.臨時發生納稅義務辦理臨時登記的納稅人;3.在辦理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及自行繳納時對自然人登記的納稅人。
為推進和加強個人稅收管理,尤其是對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統一管理,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自然人登記的納稅人”的統一編碼規則。隨著金稅三期應用系統的推廣上線,新登記的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都要按此次發布的標準賦予納稅人識別號,已經登記的歷史數據將按新規則建立對應轉換進入新系統。因此,各地應盡早按此標準規范統一編碼規則給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賦碼。
現按照稅務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61號文件印發)的規定作為稅務行業標準予以發布,標準代碼號為SW 5-2013,請遵照執行。若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到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附件:SW 5-2013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
附件:
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
目 次 I
前 言 II
1 范圍 3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3 術語和定義 3
4 編碼方法和編碼規則 3
前 言
本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所得稅司,湖南省國家稅務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洧、朱會彥、王曉暉、姜濤、姚元、杜慎平、李清雄、鄧博、張艷琦。
納稅人識別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號的編制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稅收征管通用業務,以及稅務行業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納稅人識別號 identification number for tax payers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識別代碼,是稅務機關辦理業務,以及進行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和共享的基礎,在辦理相應登記時確定。
4 編碼方法和編碼規則
4.1 編碼方法
采用組合編碼法。
4.2 編碼規則
4.2.1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義務人登記)并需發放相應登記證件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 “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
(二)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 “2位順序碼”組成。
4.2.2 臨時發生納稅義務辦理臨時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 “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二)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由“F” “操作員所在稅務機關的6位行政區劃碼” “3位納稅人居民身份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 “5位順序碼”組成。
4.2.3 自然人登記的納稅人
(一)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以中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C” “4位年份碼” “156”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三)以外國護照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W” “4位年份碼” “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四)以軍官證、士兵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J” 行政區劃碼 8位順序碼。
(五)以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港、澳、臺地區自然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所在地區拉丁字母碼”首位字母 “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 “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即:香港居民由“H” “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 “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澳門居民由“M” “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 “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臺灣居民由“T” “4位年份碼(登記年份)” “3位國籍或地區數字碼” “9位順序號” “1位校驗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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