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方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的通知
會協[2011]39號 頒布時間:2011/7/16 12:12:31
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方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的通知
會協[2011]39號
頒布時間:2011-7-16
發文單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方案》及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已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方案
2.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
3.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方案
為了實現行業跨越式發展,深入推進行業創先爭優“制度建設年”活動,貫徹落實建立新型行業管理和服務制度體系的要求,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以下簡稱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工作,夯實行業科學發展的基礎,制定本方案。
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從國際會計師行業監管發展趨勢看,為了應對經濟全球化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挑戰,必須將準則的國際趨同成果轉換為注冊會計師執業水平和執業質量的提升,根據準則的變化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和創新監管手段,為在新的層面上實現與境外監管機構的相互協作與認同奠定基礎。從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看,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實施“十二五”規劃,注冊會計師行業越來越成為關系市場經濟秩序、影響資本市場發展和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方面,對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執業的要求越來越高,必須在加快發展的同時,通過推進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加強行業監管,進一步提高行業整體執業質量和社會公信度,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的水平和能力。
(二)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是實現行業跨越式發展的有力保障。國際國內經驗反復證明,行業發展必須建立健全行業質量保證體系。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業質量實施監督檢查,是行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一環,是法律賦予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重要職能,是財政部黨組對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的明確要求,是行業誠信建設的有力抓手,是行業發展質量的系統檢驗。2004年以來,中注協積極推進執業質量檢查制度建設,對事務所實行周期性的全面檢查。總體上,行業執業質量明顯提高,執業質量檢查制度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服務國家建設,實現行業跨越式發展,對執業質量檢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還參差不齊,執業質量檢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健全機制、完善制度加以解決,使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為行業跨越式發展保駕護航。
(三)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是促進事務所提高綜合實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完善的內部治理、有效的制度體系和高素質的人才隊伍是事務所綜合實力的集中體現。近年來,在行業推進事務所做強做大戰略中,通過合并重組產生了一批大規模事務所,內部治理和制度建設任務很重。正在積極推進的事務所組織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轉化,將帶來事務所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調整,需要重新設計、整合,避免系統風險;新業務領域拓展使事務所更加全面、深入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事務所進一步提高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信息化戰略啟動,也必須建立在動態、完備、有效的執業質量信息系統基礎上。可以說,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工作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迫切需要通過改革,促進事務所健全內部治理和質量控制體系,提高綜合實力。
二、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目標
(四)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注協“五代會”精神和行業創先爭優“制度建設年”活動的要求,認真總結和遵循行業發展規律,充分借鑒國際有益實踐,針對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薄弱環節,著力從制度和機制上改革、創新,進一步深化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整體執業質量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切實維護公眾利益,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五) 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是:(1)質量控制體系檢查與業務項目檢查并重;(2)技術程序檢查與職業道德檢查并重;(3)完善檢查技術與建立檢查質量保證機制并重;(4)檢查制度改革與檢查專家隊伍建設并重;(5)落實審計責任與落實注協監管責任并重。
(六)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圍繞建立健全行業質量保證體系,貫徹落實風險導向的檢查理念,轉換監管模式,強化事務所系統風險檢查;提高監管效能,對事務所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加強專兼職檢查隊伍建設;強化事前事中監管,加強現場檢查指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檢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檢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業執業質量水平和社會公信力,鞏固監管制度國際趨同成果。
三、強化事務所系統風險檢查
(七)各國執業實踐充分證明,事務所的系統風險不僅關系事務所的生死存亡,也關乎行業的興旺發達,更影響經濟信息質量和社會誠信建設。在鞏固已有執業質量檢查成果的基礎上,持續跟進職業道德守則和審計準則國際趨同成果,進一步突出事務所系統風險檢查。系統風險檢查旨在將事務所工作重心引導到質量控制體系建設上來,切實實現執業質量檢查對事務所幫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八)系統風險檢查的內容包括質量控制體系檢查和業務項目檢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涉及事務所的職業道德規范,質量控制環境,合伙人機制,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人力資源,業務規范,業務執行,監控,總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統等要素。系統風險檢查應當堅持質量控制體系檢查與業務項目檢查并重,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結果指導業務項目檢查,以業務項目檢查結果支持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結論;嚴格系統風險檢查程序,在檢查方案的設計、檢查人員的選拔和分派以及檢查時間的安排等方面,重點保證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的檢查,切實將系統風險檢查落到實處。
四、積極探索實施事務所分類分級監管
(九)優化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要在證券資格事務所和非證券資格事務所分類的基礎上,根據事務所的規模、業務構成、業務數量、執業風險、社會影響力、分所數量和監管資源等因素,科學劃分事務所類別,合理確定檢查周期和監管主體;在保證周期性檢查的基礎上,開展必要的專項檢查,充分利用有限的監管資源,建立高效的行業質量保證體系。在對事務所分類的基礎上,根據事務所執業質量整體評價水平,對同一類別事務所合理分級,有效確定檢查方式、頻率、內容、重點、時間安排等,實行差別化監管,變“平均用力”為“集中用力”,既保持檢查的周期性、系統性,又提高檢查的針對性、有效性。
(十)各司其職,貫徹落實監管責任。中注協負責對證券資格事務所(包括分所)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對證券資格事務所,由于社會責任和影響重大,實行相對較短的檢查周期,由中注協直接組織檢查。考慮到H股企業審計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注協每年對獲準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事務所實行抽查,重點檢查新承接的H股企業審計業務。各地方注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務所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各地方注協要從本地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事務所分類分級監管辦法,突出重點,嚴格規范,特別是在對小型事務所加強監管的同時,加大幫扶力度,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執業質量。
(十一) 根據事務所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級次采取不同的監管模式。對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級次較低的事務所,要加大對整改措施落實的跟蹤和督導;對受到懲戒的事務所,提高檢查頻率,加大復查和幫扶力度。
五、進一步加強專兼職結合的檢查隊伍建設
(十二)切實加強檢查隊伍建設。檢查隊伍是行業執業質量檢查的關鍵因素,建立一支高水平、穩定的檢查隊伍,是提高執業質量檢查水平的必要條件和根本保障。在充分利用現有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基礎上,按照“兼職化→兼職與專職相結合→專職化”的發展路徑加強檢查隊伍建設,培養和建立一支業務精湛、職業道德良好、人員相對穩定的高水平專職檢查隊伍。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從檢查人員條件、來源、素質提升,強化激勵約束措施和增強穩定性等方面著手,打造一支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優秀檢查隊伍。
(十三)多措并舉,使檢查人員聘得到、穩得住、干得好。各級協會可采取考試、考核及公開招聘的方式,建立專職檢查隊伍,并吸引優秀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兼職檢查隊伍,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充實和穩定檢查隊伍。要加大對各地方注協專門從事執業質量檢查的工作人員的充實和培養,增加從事務所聘用的專門從事質量控制工作的高水平檢查人員,聘請熟悉事務所內部治理與經營管理、負責質量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合伙人參與檢查;對檢查人員進行專項和系統的培訓,提高檢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檢查能力。加大對檢查人員工作質量的考核,通過公開表彰、物質獎勵和重點培養等手段,提高檢查人員的待遇。
六、全程發揮專家技術支持作用
(十四)建立和實施專家咨詢制度。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專家的作用,提升行業監管的質量和水平,設立執業質量檢查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主要由事務所負責技術或質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監管工作的人員組成,在執業質量現場檢查、檢查結果論證、懲戒過程中提供技術指導和援助。在現場檢查期間,對檢查組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技術咨詢,為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檢查結束后,參與檢查結果論證工作,復核檢查結論、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和整改建議書等。
(十五)圍繞加強年報審計監管,組建年報審計專家咨詢組。繼續抓住上市公司變更事務所這一關鍵環節,強化年報審計事前事中監管,通過事前約談事務所、現場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務所嚴控風險,謹慎執業,確保質量。充分利用年報審計監管結果,確定執業質量檢查名單和檢查重點。
七、提高執業質量檢查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建立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公告制度。各級協會應向社會公告每年開展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事務所數量、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處理結果等總體情況,提高行業檢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懾力,打造行業監管品牌,樹立行業監管權威,進一步贏得社會公眾對行業檢查工作和誠信建設的認可與信賴。
(十七)以中注協行業誠信信息監控體系為支撐,加強相關監管信息的搜集、存儲、分析和運用,完善事務所執業信息報備制度,將“近3年執行業務”信息網上公布制度落到實處。開發執業質量檢查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執業質量檢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建立執業質量檢查信息庫,及時記錄和存儲被檢查事務所基本情況、抽查的業務項目、處理處罰情況等信息,實現各級協會監管信息的共享。
八、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
(十八)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中注協要全面把握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形勢和任務,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科學籌劃、民主參與,周密部署、認真實施,確保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抓出實效。各地方注協要高度重視改革工作,充分認識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結合本地區行業發展實際,積極研究制定支持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各事務所要重視和支持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強化內部治理,注重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提高遵循職業道德守則和執業準則的意識,積極選派高水平的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參加檢查工作。
(十九)系統籌劃,組織落實。中注協組建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咨詢指導組和工作組,由行業內專家和協會工作人員組成,具體承擔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相關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鑒國際同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全面修訂檢查制度、檢查手冊及其他配套制度。修訂和完善檢查制度要突出行業監管特色和改革重點;修訂檢查手冊要強化事務所系統風險檢查,突出行業檢查注重提高事務所整體業務質量和防范系統風險的特點;根據檢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和修訂分類分級監管辦法、懲戒辦法等系列檢查配套制度。
(二十)加大宣傳,營造氛圍。各級協會要加大對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的意義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與目標、行業誠信建設結果和優秀注冊會計師及優秀檢查人員的先進事跡等的宣傳力度,加深全社會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改革檢查制度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營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利氛圍,為執業質量檢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識、匯聚力量,創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環境。
附件2: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引導和督促事務所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防范系統風險,提升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質量,維護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執業質量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開展的對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遵循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職業道德守則等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檢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
第三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遵循風險導向的理念,對事務所的系統風險進行檢查。系統風險檢查的內容包括質量控制體系檢查和業務項目檢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涉及事務所的職業道德規范,質量控制環境,合伙人機制,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人力資源,業務規范,業務執行,監控,總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統等要素。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堅持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與業務項目檢查并重,以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結果指導業務項目檢查,以業務項目檢查結果支持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結論,并對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水平作出整體評價。
第四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準則為標準,嚴格檢查,嚴格懲戒,切實實現幫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注意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充分尊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根據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整體評價結果,對事務所進行分類分級監管,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以優化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建立執業質量檢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檢查的職責分工
第八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全國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標準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組織協調工作,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中注協直接組織對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分所,以下簡稱證券所)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的證券所實施懲戒。各省級協會按照中注協的統一部署,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事務所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各級協會應加強溝通協調,安排好證券所的檢查工作。
第十條 省級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事務所跨區域執行的業務進行執業質量檢查,必要時可商請業務所在地省級協會協助檢查。省級協會發現外地事務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涉嫌存在違規問題的,可以提請事務所所在地省級協會進行查處。
第三章 檢查周期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
證券所每3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執業質量檢查,其他事務所每5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執業質量檢查。
中注協每年應當對獲準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事務所實施抽查。
第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考慮在一個檢查周期內安排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檢查:
(一)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
(二)在以往的執業質量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結果較差的;
(三)未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檢查計劃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或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依據、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 省級協會的年度檢查計劃或檢查方案,應當報送中注協備案。
第十五條 在確定被檢查事務所名單時,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予以重點考慮:
(一)新承接的業務可能存在重大審計風險的;
(二)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四)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訴舉報較多且反映問題嚴重的;
(六)業務收費違反收費管理辦法或顯著低于行業平均收費水
平的;
(七)新批準設立的;
(八)承接業務數量與事務所人力資源、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第五章 檢查人員和咨詢專家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合理選擇和確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應當由不少于3名的檢查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檢查組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委派,在注冊會計師協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當由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擔任檢查人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擔任或曾經擔任事務所項目負責人以上的職務;
(二)在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會計、審計等專業理論和實務;
(四)最近3年沒有因執業違規行為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相對穩定的兼職檢查人員隊伍,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專職檢查人員隊伍。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的權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被檢查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及相關的內部治理、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檔案,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與檢查相關的資料進行查閱、記錄和復印,包括對相關信息系統的查閱和記錄;
(二)對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或發放調查問卷;
(三)必要時,可對涉嫌嚴重違規或雙方爭議較大的業務報告和相關工作底稿調回注冊會計師協會查閱。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檢查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事務所及其客戶的涉密信息應當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
(二)與被檢查事務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三)保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宴請、禮品或禮金等。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建立專家咨詢制度,成立專家咨詢組。
專家咨詢組主要由事務所負責技術或質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監管工作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咨詢專家負責在執業質量現場檢查、檢查結果論證、懲戒過程中提供技術指導和援助。在現場檢查期間,咨詢專家對檢查組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提供技術咨詢,為檢查組開展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檢查結束后,咨詢專家參與檢查結果論證工作,復核檢查結論、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報告和整改建議書等。
咨詢專家應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和咨詢專家參加執業質量檢查的時間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的規定折合為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向檢查人員、咨詢專家所在單位及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并對表現優秀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重點培養,對違反檢查紀律的上述人員予以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事務所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參加檢查,并支持其工作。
事務所應當保證檢查人員、咨詢專家在參加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執業質量檢查期間的業績考核與評價、薪酬待遇等不因參加檢查工作而受到影響。
第六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現場檢查前,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公布被檢查事務所名單,并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在接受檢查前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按照檢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檢查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一)及時全面地提交檢查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三)確定專人負責與檢查組的聯絡;
(四)妥善安排股東(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五)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檢查組召集的會議,及時進行意見反饋。
對于被檢查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不配合檢查工作,不按時提供相關資料,經提醒或敦促沒有效果的,檢查組在請示注冊會計師協會并經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對相關事務所予以公告并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制定檢查紀律并傳達到檢查人員。檢查組進駐檢查現場時要向被檢查事務所告知檢查紀律。檢查人員、被檢查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檢查紀律。
第三十一條 檢查組一般應對事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也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檢查組應當在對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基礎上,確定業務項目檢查的重點。在實施業務項目檢查時,一般應當抽取事務所當年度執行的業務。對于自上次接受檢查后執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間的業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樣時應當考慮事務所質量控制體系檢查的結果,并考慮樣本選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應當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收集檢查證據,保證檢查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并根據檢查證據形成檢查意見,向事務所出具檢查意見書。事務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提交反饋意見。檢查組從事務所獲取的檢查證據、反饋意見和重要的溝通事項及結果,應由事務所蓋章和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對于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拒不蓋章或簽名確認的,檢查組應及時向注冊會計師協會報告,由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五條 檢查組應當及時向注冊會計師協會匯報檢查進展情況以及檢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確定的檢查標準實施執業質量檢查,編制檢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條 檢查組應當在完成檢查工作后向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執業質量檢查報告。
執業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檢查事務所概況;
(二)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被檢查事務所執業質量整體評價結果;
(四)質量控制體系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
(五)業務項目檢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
(六)被檢查事務所的反饋意見。
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整檢查工作底稿,形成檢查檔案(包括電子檔案),統一交注冊會計師協會。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組織專家驗收檢查檔案。檢查檔案的所有權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七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和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復核:
(一)執業違規事實是否清楚,檢查證據是否確鑿,事實的認定是否有充分、適當的檢查證據;
(二)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檢查程序;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職業準則是否恰當。
第四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組織專家對檢查組的工作結果進行論證。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相應的懲戒制度,設立懲戒委員會或相應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四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執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維護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陳述申辯和申訴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責成受到懲戒以及其他存在質量控制缺陷的被檢查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事務所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其切實整改。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年度檢查工作進行總結。省級協會應當在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在規定時間內向中注協報送年度檢查工作總結。
第四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向社會公告每年檢查的事務所數量、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重點、檢查處理結果以及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開展專案檢查、專項檢查等其他檢查工作,可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年度檢查總體情況及檢查結果錄入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九條 各省級協會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對會員違規行為的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會員,是指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 中注協實施懲戒,應當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實施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
第四條 對中注協實施的懲戒,會員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中注協對會員違規行為實施懲戒的種類有:
(一)訓誡;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第六條 中注協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懲戒: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
(三)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
(四)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
(五)應當實施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會員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第九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在職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獨立性的相關要求的;
(三)在作出職業判斷、發表專業意見時,違反客觀和公正原則的;
(四)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獲取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在承接業務和提供專業服務時,缺乏適當的專業勝任能力的;
(五)在執業過程中沒有保持應有的關注、勤勉盡責的;
(六)違反保密原則,泄露職業活動中獲知的涉密信息的;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損害職業聲譽的;
(八)向公眾傳遞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時,夸大宣傳提供的服務、擁有的資質,貶低或無根據地比較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未能誠實、實事求是,損害職業形象的;
(九)在提供專業服務時,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有關收費的相關規定的;
(十)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
第十條 會員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計劃和執行審計業務的;
(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
(三)因過失出具不恰當審計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歸整和保存審計工作底稿的;
(五)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
(六)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業務準則的行為。
會員執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業務,未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的,參照前款實施懲戒。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一)未按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
(三)未合理保證事務所恰當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
(四)未合理保證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并出具恰當報告的;
(五)未按要求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和其他規定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
(六)未合理保證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控制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并有效運行的;
(八)其他違反質量控制準則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阻撓或拒絕中注協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調查,不按時提供相關檢查資料、拒絕確認檢查意見或溝通事項以及其他不配合檢查工作情形的,應當給予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懲戒: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懲戒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懲戒: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懲戒的實施機構和懲戒的回避
第十五條 中注協理事會下設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負責對中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實施懲戒。
第十六條 中注協秘書處為懲戒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投訴和相關部門移送的會員相關案件;
(二)負責會員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調查;
(三)負責向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懲戒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懲戒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負責辦理懲戒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投訴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 懲戒的程序和決定
第十八條 對于中注協查處的違規行為,由懲戒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組織檢查或調查后,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檢查或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懲戒決定前,應向當事人發送擬懲戒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的違規事實、擬作出的懲戒種類、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可在收到懲戒告知書后的8個工作日內,向懲戒委員會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理由;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在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材料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向懲戒委員會作口頭陳述。
懲戒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懲戒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懲戒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懲戒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 懲戒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認會員有本辦法規定違規行為的,作出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決定;
(二)確認會員違規事實不成立,或雖然違規但情節輕微的,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懲戒的,作出撤銷案件或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懲戒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懲戒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懲戒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懲戒決定通過后,懲戒委員會應當以中注協的名義制作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團體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事實和證據;
(三)懲戒依據和結論;
(四)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 懲戒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懲戒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懲戒的申訴機構和申訴的回避
第二十四條 中注協理事會下設申訴與維權委員會。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負責受理會員對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的申訴。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懲戒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五條 中注協秘書處為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辦理該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會員提出的申訴;
(二)負責申訴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復查與核實;
(三)負責向申訴與維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申訴與維權
委員會會議;
(四)負責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相關文書的制作、送達、整理歸檔;
(五)負責辦理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案當事人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申訴與維權委員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章 申訴的程序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提起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當事人提起申訴的,不影響懲戒決定的執行。
在申訴被受理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訴與維權委員會作口頭陳述。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到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詢問。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懲戒決定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序嚴重不適當的,撤銷原懲戒決定,對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查和核實后,重新作出懲戒決定;原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懲戒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作出申訴審議決定。會議至少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申訴審議決定應由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通過。
第三十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后,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以中注協的名義制作申訴審議決定書。申訴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注冊會計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申訴人是團體會員的,寫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以及主任會計師姓名;
(二)申訴請求和理由;
(三)申訴與維權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申訴審議依據和結論;
(五)作出申訴審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后的兩個月內作出申訴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申訴與維權委員會的申訴審議決定是最終懲戒決定。改變原懲戒決定的,懲戒決定自申訴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生效;維持原懲戒決定的,原懲戒決定的生效日不變。
第三十三條 申訴審議決定通過直接送達、郵寄等方式送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會員的違規行為及最終懲戒決定,應當記入中注協行業誠信信息監控系統。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涉及懲戒事務所的檢查檔案與懲戒決定書一同歸檔,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直接采用本辦法;也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懲戒辦法,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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