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釋義】本條是對發票監制章、發票版面印刷和發票換版制度的相關規定。
本條是在原《辦法》第10條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將原《辦法》的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具有法律上的公示力。在發票上套用印發票監制章的作用有三點:
一是用以區別于其他收付款憑證。只有套印了發票監制章的才是收付款發票,才能作為經營活動中結算款項的商事憑證。
二是認定發票合法性的重要依據。認定發票合法性的依據主要有:是否經稅務機關監制,取得的途徑是否合法,記載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加蓋了開具方的發票專用章。其中是否經稅務機關真實完整,是基本的、主要的認定依據。
三是便于稅務機關對發票從印刷制到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全過程實行全面的監控管理。
本條規定的發票版面要求是指關于票頭名稱、票面內容、版面排列、套章位置、聯次用途、規格大小、印色、加密等一系列印制發票的技術性規定。對發票版面的印刷要求作出科學、合理的規定,有利于加強發票管理,增強發票的防偽性能。
發票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和按統一要求印制發票,是為發票在全國范圍內流通設立統一識別標志的重要過程,是加強發票印制統一管理的重要方面,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的印刷的要求,對于加強發票管理工作,減少發票違法行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的式樣,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嚴禁偽造發票監制章。
本條規定的不定期換版制度是指不定期更換發票監制章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的制度,不定期換版制度的具體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全國范圍內的換版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對發票管理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的:
一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發票違法行為仿制能力不斷更新,換版的目的是杜絕偽造。任何一次防偽措施都不是永久的,隨著科技的進步,其防偽方法會逐漸被人們掌握,發票防偽能力將逐漸消失,同時防偽技術的不斷更新進步也為發票不定期換版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因此為了杜絕假發票的出現,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和發票管理的需要,不斷采用新的防偽技術和加密措施,并相加應調整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達到發票管理的目的。
二是對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能夠及時對發票進行清理,對發票違法行為進行整頓,加強督促發票管理工作。
三是發票換版工作及面廣,每次換版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需要廣大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為了保障發票換版工作順利進行,必須有法律依據作為保障,以利于每次換版工作都順利有序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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