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二)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5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二)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印制發票企業印制發票要求的規定。
本條直接沿用原《辦法》第12條的規定,印制發票企業印制發票必須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印制發票這是沒有任何疑義的,所以這條辦法未作修改。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按規定驗收事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及時銷毀。
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是發票的法定形式,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每一份發票一旦印制完成,在填開之前都具有難以估量的使用價值。因此,發票印制式樣和數量是發票印制管理 中兩項主要的指標。按稅務機關批準訴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也是印制發票企業印刷發票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發票負責制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發票企業必須照發票印制通知書上載明的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等內容印制發票。在式樣上不得隨意更改,在數量上不得變更,對印制完畢的發票成品、半成品以及購進的發票防偽專用品,應按規定驗收后,實行專人、專庫保管。在印制過程中出現的廢品應妥善保管,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集中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發票防偽專用品同樣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數量和技術指標組織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生產企業必須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名稱、主要技術指標和質量標準、年年計劃生產量等要求安排生產,不得擅自改動技術指標、防偽性能,也不得隨意擴大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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