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三)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57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十三)
第十三條 發票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外兩種文字印制。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發票印刷文字的規定。
本條直接沿用了原《辦法》的第13條,未作修改。印制發票使用中文并可以加印民族自治地方的通用民族文字是符合民族平等的相關規定的,所以未作修訂。
關于發票印制使用何種文字,本條分別規定了三種情況:
一、在全國范圍內,發票均應當使用中文印刷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歷史的交流和融合中,漢語言文字已經成為全國通用的交際工具,是我國的主要語言。在國家管理事務、學校教育和公共場所推廣使用漢字語言文字,是我國憲法和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已經確定的重要原則。規定發票使用中文印制,是這一法律原則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發票管理的客觀需要。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
我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印制發票時,允許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這是民族平等的具體體現,也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法律保障。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兩點:
(1)并不是凡有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印制發票時都要加印民族文字。我國少數民族眾多,很多是分散居住的,在這些地方,漢語言文字多年來都是各民族間進行交流的共同語言工具,同時,由于少數民族居住的分散。任何一種民族文字都難以成為當地的通用的文字。因此,只有民族自治地方才有必要加印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2)民族自治地方有兩種情況:一是單一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在這時,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當然是這年少數民族的文字;二是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在這些地方,印制發票是加印當地的民族文字,應當是當地通用的,基本上能為各民族所接受的一種民族文字。
二、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發票主要是適應改革開放,促進國際間的交流,方便企業使用發票。應當強調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允計單獨用外文印制發票,這是維護國主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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