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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總則(十四)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59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總則(十四)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釋義】 本條是關于發票印制地要求的條款要。

  本條是在原《辦法》第14條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主要修訂改是對規定有必要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發票的,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修改為“確定的企業”。本條是對限制發票印制地區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強發票印制的管理,減少和避免發票印制過程中的問題,對發票印制源泉的管理控制,達到減少發票違法行為的目的。

  發票印制地是由發票的使用區域決定的。發票的規定使用區域有多大,發票就只能在多大的區域范圍內印制,這是稅務機關統一管理發票的需要,同時也是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印制和使用的各環節進行全面監控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印制),應當在本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近幾年來,一些用票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借口到境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發票,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督和檢查,有的甚至不經稅務機關批準,就擅自到境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發票,造成發票印制環節的失控,使稅務機關無法對發票進行有效監督和定理。同時,發票是屬地管理,必須套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發票,發票監制章就要帶到其他地方套印,如管理不嚴,一旦造成發票監制章的流失和失控,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限制發票印制地,使發票印刷管理和使用管理統一起來十分必要。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和印刷技術發展很不平衡,有些邊遠地區刷技術落后,對印刷技術 要求高的特殊發票還不能完全滿足需要,所以又規定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這里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因技術原因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無法印制某種發票的情況。這樣規定,既解決了因技術原因不能印制某種發票的情況。這樣規定,既解決了因技術原因不能印制發票的問題,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的監督管理。但稅務機關對申請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發票的用票單位應嚴格審核把關,只能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實達不到印制技術要求,確實不能印制的發票方能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發票印制。

  本條規定,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將指定的企業修改為確定的企業,主要是將原規定稅務機關指定的發票印制企業 改為通過招標確定發票印制企業,這有利于降低發票印制成本,提高發票印制效率,減少稅務機關的管理不廉潔行為,保證發票印制的高質量、高效率。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這是本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是維護國家發票管理的主權的一項重要措施。發票作為國家進行經濟監督和稅收管理的重要工具,應當全置于國家主管行政機關的監控范圍之內,如果到國外境外印制發票,勢必脫離國家主管行政機關的監控管理,有損于國家的行政管理主權。即使單純技術上來年,我國目前的印刷技術已完全能滿足印制發票的需求,也沒有必要到境外印制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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