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總則(十五)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總則(十五)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釋義】本條是關于用票單位和個人如何進行發票領購的相關規定。
本條是對原《辦法》第15條、第16條進行修訂而成的,取消了原《辦法》關于發票領購資格審核的相關內容,用票單位和個人憑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按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即可辦理領購發票的手續。同時條款增加了發票領購程序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是,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領購方式,在5年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本條第2款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即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查驗。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號),規定將普通發票的“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一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同,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這就要求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領購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調整進行修訂,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即用票單位和個人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同時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要求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留存備查;購票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按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同時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工本管理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稅務機關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發票領購是用票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的法定程序,對發票領購程序的簡化和規范,有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同時方便用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減少發票違法行為的出現。
《發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查驗,“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查驗已開具的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或電子數據以及開具的作廢發票、紅字發票等,并申報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對稅控收款機發票等無紙質存根聯的電腦票進行驗舊時,通過“存根聯采集”流程采集電子信息進行查驗,主管稅務機關對發票進行核對查驗,檢查有無發票違法行為,并在“發票領購簿”上進行登記。
用票單位和個人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是發票管理的最關鍵的一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對票據的保管、領發和使用情況起著綜合反映的作用。搞好這一環節的監督控制,對于加強發票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發票的管理應嚴格執行驗舊購新制度。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后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采集認證,即“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購新”。凡使用手工開票及未實行電子數據報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要定期核試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相應調整供票量。對重點納稅人要實施當期“驗舊購新”和“票表比對”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重點納稅人或重點行業的納稅人開票信息進行數據采集和認證,進行相關數據的比對、分析,及時發現民常情況并采取措施糾正,涉嫌偷逃騙稅的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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