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5]9號 頒布時間:2005/1/13 12:12:46
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
沈地稅發[2005]9號
頒布時間:2005-1-13
發文單位:沈陽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4〕135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無形資產(合同或協議約定使用年限的除外)縮短折舊(攤銷)年限問題
(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 建筑物除外,下同) 、無形資產(合同或協議約定使用年限的除外,下同) 縮短折舊(攤銷)年限的計算基數為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原折舊年限。
(二)工業企業縮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必須以企業會計核算為依托,在企業會計核算已按上述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基礎上,才允許稅前扣除。
(三)工業企業縮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年限的備案資料為:(1)企業所要縮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名稱或項目類別;(2)縮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年限比例。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的認定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的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經營行為的,即視為轉作經營性資產。
三、關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抵扣范圍問題
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應按經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和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立項(計劃)確認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項目(產品)范圍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于納稅人與雇傭的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審查、鑒定問題
納稅人與雇傭的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在簽定時雖未經勞動仲裁部門審查、鑒定,但所簽定的勞動合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關于中介機構審核問題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事項,在報送稅務機關審批時,必需附送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審核證明。
六、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規定“取消備案權后,為防止企業隨意降低殘值比例,提高固定資產折舊額,企業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納稅人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低于5%的,要在2004年匯算時進行稅前調整。
七、關于對一些特殊業務的入賬憑證問題
對納稅人以資產進行投資、債務重組、以物抵債、企業合并、分立以及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等業務中,在稅務機關對有關發票統一規定之前,其應以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資料或雙方合同、協議為真實、合法的憑據入賬。
八、關于企業逾期三年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中允許作為壞賬損失處理的審批資料問題
納稅人發生三年以上應收賬款、以及按照“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政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4〕135號)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允許作為壞賬損失處理的其他應收款,在申請稅前扣除審批時,應提供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證明資料。
九、納稅人在銷售產品(商品)業務中贈送物品的問題。
納稅人在銷售產品(商品)業務中贈送物品的,可按照省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遼地稅所〔1998〕363號)第十條規定,贈送的物品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關于對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工作
各基層局要按沈陽市民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年檢認證的通知》(沈民〔2002〕149號)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工作,并將年檢工作情況于2005年4月30日前報市局(所得稅管理處)。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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