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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頒布時間:2011/1/11 12:12:20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國稅發[2010]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截止目前有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最全,也是最嚴密的稅收文件,幾乎囊括了以前所有的有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有關文件的要點,之前有關文件全部都失效了,下面重點理解一下該文件的要點。
 
    一、有關概念解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文件第七條規定: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三)文件第八條規定: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之前的利潤率為10%)。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四、減免稅:文件第十條規定: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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